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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為配合經濟部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該部將於近日發布行政命令,將該日定為「營業登記規則」之生效日期,以為銜接。至於現行「營利事業登記規則」,該部已報請行政院自同日起廢止該規則。

 

  據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係由行政院依據商業登記法授權訂定發布。是項辦法規定,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設立時均需經過商業、稅捐、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環保等機關會同審核符合相關規定後,各縣(市)政府才會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

 

  依據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商業登記法第22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施行期限,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已核定統一發證制度實施至98年4月12日止,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

 

  財政部為配合此一政策,在92年間訂定發布「營業登記規則」,近日該部將發布行政命令,明定98年4月13日為「營業登記規則」之施行日期。
  

 

為避免營業人因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廢止,需往返奔波於公司、商業登記機關與稅捐稽徵機關之間,「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2項爰明定:「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因此,往後營業人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該主管登記機關會將相關登記資料通報給稅捐稽徵機關,營業人原則上無需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通知營業人辦理領用統一發票等事宜;另外,由於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通報案件會有1日至2日之時間落差,如果營業人急需領用統一發票者,仍可持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文件,洽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領用統一發票。


  

為宣導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止後之營業登記作業規定,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已舉辦十餘場講習會,並在98年4月13日新制度實施前將密集舉辦約20場講習會,營業人如有需要可洽詢所轄國稅局就近參加。另外,為避免統一發證制度廢止初期,營業人因不熟悉新制度運作,影響申辦案件進度,財政部已函請各地區國稅局暫緩將原進駐各縣(市)統一發證聯合作業中心工作人員撤離,以利銜接新制之運作。

 

 最後,財政部特別提醒營業人,依據營業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因此,在98年4月13日以後,如果營業人要辦理變更營業登記或註銷營業登記者,仍應依據營業登記規則第6條及第7條規定,填具相關書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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