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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所得應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臺中訊)個人如於年度中死亡,其配偶為應辦理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應申報課稅之所得,仍應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罰。



中區國稅局表示,凡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遺有配偶,則應與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因此,如果個人於年度中死亡,而其配偶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應由其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如其配偶未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國稅局將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其已死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執行業務、薪資及利息等所得合計190餘萬元,經該局補稅10萬8千餘元,並按所漏稅額處0.2倍罰鍰計2萬餘元。


 


甲君復查主張其因不瞭解稅法規定而未申報其配偶之所得,其為低收入戶,又需扶養兩個小孩,請予減輕或免罰云云。


 


案經該局復查決定,該案係按所漏稅額處0.2倍罰鍰,已減輕處罰,且甲君配偶於92年4月間死亡,其91年度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應由甲君於92年5月申報期間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甲君漏報其配偶薪資等所得,違章事證明確,縱非故意,亦難卸其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責任,原處罰鍰並無違誤,復查後予以駁回。甲君仍未甘服,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財政部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該局特別呼籲,夫或妻一方於年度中死亡,其所得仍應由生存之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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