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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所得應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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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個人如於年度中死亡,其配偶為應辦理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應申報課稅之所得,仍應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罰。
甲君復查主張其因不瞭解稅法規定而未申報其配偶之所得,其為低收入戶,又需扶養兩個小孩,請予減輕或免罰云云。
案經該局復查決定,該案係按所漏稅額處0.2倍罰鍰,已減輕處罰,且甲君配偶於92年4月間死亡,其91年度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應由甲君於92年5月申報期間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甲君漏報其配偶薪資等所得,違章事證明確,縱非故意,亦難卸其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責任,原處罰鍰並無違誤,復查後予以駁回。甲君仍未甘服,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財政部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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