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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呼籲承攬包作工程的公司,即使實際上未收到工程應收款項,仍應按合約記載每期應收價額的時間點,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逃漏營業稅被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承包作業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發票,即使工程款未收訖,公司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近日發現,甲公司向乙公司承包工程,於完成工程施作後,依合約向乙公司請款,但乙公司拒絕支付,國稅局查獲甲公司未開立發票,除追繳營業稅外,並處罰鍰。然然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最後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仍遭判決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法律規定,公司若承包作業,必須在合約規定「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既然甲公司已經完成施作工程,並向乙公司請款,就算乙公司拒絕付款,但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甲公司仍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的義務,因為甲公司未依限開立發票,國稅局是合法補徵營業稅。



【2008/07/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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