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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市民陳先生來電詢問,其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是否應申報租賃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又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及法院公證。因此陳先生如確係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並訂有契約經法院公證,則無需申報該筆租賃所得。【#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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