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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曾使用不實捐贈發票列舉綜所稅扣除嗎?各區國稅局近來開始緊釘各項捐贈扣除的真實性,避免有心人士假捐贈、真避稅,若無法證明捐贈價值的真實性,最好在國稅局調查前先行補繳,以免補稅之外還要加罰。

中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國人從事社會公益活動及參與國家建設,凡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但有關國防、勞軍及對政府機關之捐獻,則不受金額限制。該等捐贈金額可於捐贈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無須事先報備,惟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檢附捐贈收據正本,以供查核認定,納稅義務人若有以不實之捐贈收據申報捐贈扣除者,如經查獲須補稅及裁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查核張先生的資金流程時,發現他在94年12月底及95年1月初,短期密集大額提領現金,金額高達2,500萬餘元,國稅局研判似屬異常,張先生則主張是因為要營造學童良好的英語學習環境,所以於94年度以該筆款項購買教學軟體捐贈某縣市政府,並憑發票及受贈單位的同意函,申報列舉當年度捐贈扣除金額,但經國稅局查調出售軟體公司的營業稅籍資料,已經註記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另查該軟體公司94年度申報營業收入高達3億餘元,且皆集中於當年度9至12月間,卻僅有銷貨並無進貨,交易的真實性可議。



【2007/10/3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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