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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公司未收取利息、或以約定偏低的利息,將資金貸款給股東或其他人,但是依法律規定,公司可是要按照利率計算利息收入,否則還是會被補課稅的。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查核某一案件,發現有位年紀很輕的鄭先生,卻擁有鉅額財產,經調查其名下財產資料分析發現,鄭先生於94年的拍賣中取得台中市價值3,400萬元的土地。國稅局請鄭先生說明資金來源,鄭先生表示,其中2,500萬元的資金,是向甲公司借款而來,剩餘的900萬元則是他自有的資金。因此國稅局函請甲公司說明,甲公司主張是借款給股東鄭先生,帳載紀錄為股東往來。不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規定,「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台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的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2007/08/2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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