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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訊】自100年9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菸品或進口菸品時,其應徵之「菸品健康福利捐」應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
100年1月26日公布修正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2項及第20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菸品或進口菸品時,其應徵之「菸品健康福利捐」應併計為營業稅稅基。該修正條文實施日期經行政院核定自100年9月1日施行。
修法施行前,營業人銷售菸品時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分別列示其代收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或與銷售額,菸品健康福利捐不列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惟新修正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菸品時,向買受人收取之金額包含菸品健康福利捐在內,應併計為營業稅稅基。
該所表示,自100年9月1日起消費者購買菸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將不會再列示代收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等字樣,另營業人除了電腦銷售系統應配合新規定即時修改外,100年9月1日帳載已代付菸品健康福利捐餘額,依財政部100年3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000068800法令規定,於當日得轉列為進貨成本。該所特別呼籲營業人應就相關事項預先準備,避免系統發生無法銜接誤置及申報錯誤之情形。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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