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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1項。


 


 


公告事項:


 


一、9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82,000元;納稅義務人


 


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


 


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23,000元。


 


二、9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


 


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9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


 


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9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


 


104,000元。


 


五、98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410,000元以下者,課徵6%


 


 


()超過410,000元至1,090,000元者,課徵24,600元,加超過410,000


 


元以上部分之13%


 


 


()超過1,090,000元至2,180,000元者,課徵113,000元,加超過


 


1,090,000元以上部分之21%


 


 


()超過2,180,000元至4,090,000元者,課徵341,900元,加超過


 


2,180,000元以上部分之30%


 


()超過4,090,000元者,課徵914,900元,加超過4,090,000元以上部分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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