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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9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82,000元;納稅義務人
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
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23,000元。
二、9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
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9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
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9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
104,000元。
五、98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410,000元以下者,課徵6%。
(二)超過410,000元至1,090,000元者,課徵24,600元,加超過410,000
元以上部分之13%。
(三)超過1,090,000元至2,180,000元者,課徵113,000元,加超過
1,090,000元以上部分之21%。
(四)超過2,180,000元至4,090,000元者,課徵341,900元,加超過
2,180,000元以上部分之30%。
(五)超過4,090,000元者,課徵914,900元,加超過4,090,000元以上部分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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