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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


本和改良費用後的餘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未能提出證明,則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財政部訂頒之財產


交易所得標準為所得。個人出售房屋可減除的相關成本及費用如下:


(一)成本方面:包括


1.取得房屋的價金。


2.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


3.當初這幢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4.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而且不是二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 改良或修繕費。


(二)移轉費用方面:
為出售房屋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本分局進一步說明,若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都是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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