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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同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前揭「一年內」係指營業人自每次查獲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為止,其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而言。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一定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否則一旦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除補徵所漏稅款外,將處以1倍至10倍罰鍰,如於「一年內」被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違章達3次者,依規定將處以停業處分,營業人不可不慎,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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