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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領獎的發票又多一種。財政部已經修改辦法,明令外籍旅客來台旅遊觀光,在特定商家購物並依規定攜帶出國時,已經申請退稅的發票,日後縱使中獎,也無權向台灣政府申領發票中獎獎金。

財政部指出,目前不能領獎的九種發票中,有一種即是限制外銷適用零稅率貨物的統一發票。外籍旅客購物後申請退還內含5%營業稅款,並將貨物攜帶出境,形式上視同是「外銷」,這類只有外籍旅客享有退稅優惠的統一發票,今後應比照外銷零稅率發票不得兌獎。

財政部已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在現有不得核對統一發票收執聯號碼兌獎的發票種類中,增訂第十款,即: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並攜帶出境,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還營業稅者,視同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應排除給獎資格。

政府為發展觀光,自94年10月開始,准許持有「非中華民國國籍護照、無戶籍的中華民國護照及入出境證者,可以擁有購物退還5%營業稅的優惠。外籍旅客在台期間,只要向經核准貼有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TRS)的商店,當日同一家購買可退稅貨品達新臺幣3,000元以上,並在30天內將隨行貨物攜帶出境者,就可以在機場等地的海關申請退稅。

台灣目前擁有TRS退稅標誌的商店多屬百貨公司,如台北101、新光三越,或珠寶、特產商店。外籍旅客購物時,必須出示護照並辦理登記。

財政部表示,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修正後,售貨給外籍旅客的TRS退稅商店,還是要照常開立統一發票,供外籍旅客出境時辦理退稅手續時使用,但該發票日後不得兌獎。



【2007/10/0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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