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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外銷佣金,主張佣金之給付係以貨款抵付者,仍應提示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支出憑證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外銷佣金,除應提示結匯證明等支出原始憑證,並應提示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依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另有關外銷佣金部分,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以認定;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該局目前查獲某公司列報外銷佣金,主張佣金之給付係以貨款抵付,雖提出佣金合約備忘錄、佣金支出備忘錄、銀行匯入匯款通知書、對帳文件、應收帳款明細分類帳、佣金計算詳細表等資料為證,惟未能提出仲介合約書及匯付款項之文件,且所提示往來電子文件,並無各筆交易仲介洽商過程、仲介對象、訂貨數量及價格、佣金比例及金額等相關記載,不足以證明國外廠商有仲介之事實,而遭剔除佣金支出1千餘萬元,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亦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商場上雖常見以相互間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相抵銷,而僅支付差額之契約,但佣金支出之列報仍應以居間仲介事實為前提,並應檢附支出憑證,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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