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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外銷佣金,主張佣金之給付係以貨款抵付者,仍應提示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支出憑證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外銷佣金,除應提示結匯證明等支出原始憑證,並應提示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目前查獲某公司列報外銷佣金,主張佣金之給付係以貨款抵付,雖提出佣金合約備忘錄、佣金支出備忘錄、銀行匯入匯款通知書、對帳文件、應收帳款明細分類帳、佣金計算詳細表等資料為證,惟未能提出仲介合約書及匯付款項之文件,且所提示往來電子文件,並無各筆交易仲介洽商過程、仲介對象、訂貨數量及價格、佣金比例及金額等相關記載,不足以證明國外廠商有仲介之事實,而遭剔除佣金支出1千餘萬元,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亦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商場上雖常見以相互間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相抵銷,而僅支付差額之契約,但佣金支出之列報仍應以居間仲介事實為前提,並應檢附支出憑證,以免遭剔除補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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