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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書審案未於申報期限截止前按適用之純益率繳清應納稅款,應改調帳查核案件辦理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於辦理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未按應適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經國稅局改以調帳查核方式審理,平添徵納雙方不少困擾。
該局舉例:經營加盟式便利商店業者,因經營模式不同而適用不同的稅務行業代號,如以「加盟業者」名義進貨、銷貨,因享有商品所有權,屬獨立經營事業賺取商品利潤,其所適用的稅務行業代號為「加盟連鎖式便利商店」;如加盟業者無以「加盟業者」名義進貨、銷貨,既未取得商品所有權,而僅單純提供勞務或派遣員工至便利商店服務,以賺得加盟經營勞務收入者,其所適用的稅務行業代號則為「人力派遣業」。如果經營「人力派遣業」加盟式便利商店業者以「加盟連鎖式便利商店」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純益率較低,不符「繳清應納稅款」之規定,即無書面審核之適用,仍為一般申報案件,隨時可能調帳查核。
該局特別提醒,財政部每年頒布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會因應經營型態變遷、行業景氣變動,增訂或修正適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之擴大書審純益率,供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審視實際經營模式,按適用行業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辦理結算申報,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以發揮簡化稽徵作業,徵納兩利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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