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城市盛先生問:營業人以不實統一發票進項憑證申報,並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有何罰則?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答覆:營業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處所漏稅額一倍至十倍罰鍰,如經核定無進貨事實、虛列成本費用者,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亦應剔除並補稅處罰。
營業人應儘速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凡不慎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的發票或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繳,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尚需處以罰鍰。
【2007/06/0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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