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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因公務派遣員工出差,搭乘高鐵的票根也可以用來扣抵營業稅。
公司行號因公務需要派遣員工出差,依照稅法規定,員工的出差旅費可以檢具車、船或飛機等交通工具的收據或票根影本、以及住宿費統一發票扣抵聯,申報扣抵營業稅的銷項稅額。
財政部已經同意,高鐵通車後,公司行號派遣員工出差,若以高鐵做為交通工具,高鐵車票准予比照搭乘汽車、台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的影本,得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之用。
依據這項解釋,財政部補充指出,因為車票訂價通常都已內含營業稅額,因此企業應自行依據以下公式計算營業稅額:
營業稅額=票價金額÷(1+5%)×5%,尾數不滿1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財政部指出,經計算出的營業稅額,即可併入該期公司行號的銷售額,計算得扣抵的營業稅進項稅額。
財政部舉例,甲企業派遣員工乙搭乘高鐵出差至台南,高鐵車票的票價是1,350元,甲公司在申報當期營業稅的可扣抵進項稅額時,即可在載有稅額其他憑證加計這筆高鐵車票的可扣抵進項稅額64元【即1,350元÷(1+5﹪)×5﹪=64.29元,尾數四捨五入】。
【2007/06/0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07.06.04 03: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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