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查獲某營業人在銷貨時應批發商要求,將統一發票直接開立交付與批發商之客戶,因未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交易之買受人,致被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應在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給與或取得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未依規定給與或取得憑證時,會被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舉例說明:如甲公司銷售貨物乙批與乙公司,乙公司再銷售給丙公司時,依規定甲公司應開立3聯式發票給乙公司,乙公司亦應開立3聯式發票給丙公司,但當甲公司聽從乙公司要求,直接開發票給丙公司時,即稱為跳開發票,甲公司雖然無漏報營業稅,但已屬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應依查明認定之銷售總額處5%罰鍰;而乙公司則已漏開發票,逃漏營業稅,至於丙公司亦已違反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之規定,亦應依進貨總額處5%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實際買受人,以免觸犯法令,遭受處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