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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報所得稅時,如有適用商品報廢、盤損、或災害損失等,要注意是否符合規定,事前向國稅局報備核可。否則,可能會被剔除補稅。

中區國稅局查核某家未上市、上櫃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業者申報鉅額商品盤損,該損失雖經簽證會計師在簽證報告載明派員會同盤點,但會計師提示的資料顯示,商品屬於有保存期限的冷藏生鮮乳類,因過期、變質、破損,性質並不屬於商品盤損,而是商品報廢。

經國稅局更正後,按查核準則規定列及剔除。因該公司未按月檢附會計師簽證的報廢清單,也未向國稅局申請免派員勘查監毀,又疏忽未在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向國稅局報備,最後遭剔除報廢損失約1,000萬元,補稅約250萬元。

稅務官員說,公司如因出售土地,須拆除地上建物,該筆建物的帳面未折減餘額應列為土地出售成本的一部分,不可以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800餘萬元,經深入調查,發現該公司因出售土地而依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需拆除該土地原有的地上建物。

該公司誤以為,只要在拆屋前報請國稅局核備,就可以建物的帳面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損失,而不知依稅法規定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因售地所發生的拆屋成本應視為出售土地成本之一,併同計算出售土地的損益。因目前出售土地的損益仍屬免稅範圍,所以此項調整造成補徵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200餘萬元。

公司如果在去年受天災影響,要注意各稅目的減免規定。以所得稅來說,依查核準則規定,建築物、機械等遭受災害損壞,商品、原料等因災害變質、損壞,及有關人員災害傷亡,公司支付的醫藥費、喪葬費及救濟金等,都可以申報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

如因天災遭受損失,應在災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直接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並由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在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費用或損失。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系列19,本系列完)









【經濟日報╱記者 王慧馨】

2007.06.01 04:20 am
【2007/06/0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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