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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值此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際,經常有公司股東電話詢問:以自己所有之房屋無償供該公司使用,是否仍應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國稅局特予說明如下:國稅局說,公司股東以自己所有之房屋無償供該公司使用,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其中「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以95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例,高雄市部分,房屋住家用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非住家用(含營業用)係依「高雄市區房屋租賃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則依土地申報地價之5%計算。


類此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時,國稅局將實地調查鄰近房屋之租金,並以設算租金與鄰近租金比較,作為核課之依據。該局強調,公司股東以自己所有之房屋提供該公司使用,最好能訂立租賃契約書,按一般租金標準酌收租金,公司之租金支出亦能列為費用,較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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