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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台北訊】

2007.04.18 03:08 am
 


淡水方先生打電話詢問:銷售一筆商品價格5,000元,開立發票後發現品名書寫錯誤,為了省事直接在發票存根聯更正,但該繳的營業稅一毛也沒少繳,結果卻接到國稅局的罰單1,500元,可否免罰?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惟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如係屬統一編號書寫錯誤,並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更正者,免予處罰。方先生雖然及時發現錯誤,但卻沒作廢重開,國稅局處以罰鍰1,500元,並無違誤。



【2007/04/1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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