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單位支付之保險費可申報認列費用


 


     目前保險觀念普及,營利事業單位除健保、勞保外常未雨綢繆替員工投保意外保險。保險費認列的規定說明如下:


一、          非屬於本事業所有,所支付之保險費,不予認定。但經契約訂定應由本事業負擔者,應核實認定。


二、           保險費如有折扣,應以實付之數額認定。


三、           跨越年度之保險費部份,應轉列「預付費用」科目。


四、           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應予核實認定,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


五、           營利事業位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再新台幣二千元以內部份,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六、           保險費之原始憑證,為保險法之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業者收據及保險單。但國際航運業向國外保險業者投保,經取得該保險業者之收據及保險單,可核實認定。團體壽險之保險費收據,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檢附列有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友達 的頭像
    友達

    友達會計記帳事務所

    友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