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業稅 (28)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財政部昨(30)日發布最新規定,公司向其他公司或地主承租土地興建房屋,租約到期後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出租的公司或地主時,應該視同銷售房屋,按移轉日的房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出租人也應將租金收入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友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虛報進項稅額者,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訂,如於裁罰處分核定前或復查決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依其有無進貨事實等案情不同,均有適用裁罰倍數減輕之規定。惟適用前提為已補繳稅款並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些公司涉嫌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虛報進項稅額,案經該局查得違章事實,納稅義務人於裁罰處分或復查決定前,雖已補繳稅款,惟或未依規定出具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或所出具書面文件上並未有承諾違章事實之意思表示,抑或已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惟未補繳稅款,依前揭規定,皆無法適用裁罰倍數減輕之規定。

友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於辦妥負責人變更登記後,經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其所接手之獨資商號,被查獲前手負責人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究以變更前抑或以變更後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該局說明,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又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即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友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坐月子中心跟產後護理機構到底要不要繳稅?台北市國稅局指出,爭議多時的產後護理之家營業稅問題,最新解釋令規定,依照「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的產後護理機構,其提供的產後護理服務可免營業稅、免辦營業登記;坐月子中心則應辦營業登記,並繳營業稅。

友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查獲某營業人在銷貨時應批發商要求,將統一發票直接開立交付與批發商之客戶,因未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交易之買受人,致被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應在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給與或取得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未依規定給與或取得憑證時,會被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舉例說明:如甲公司銷售貨物乙批與乙公司,乙公司再銷售給丙公司時,依規定甲公司應開立3聯式發票給乙公司,乙公司亦應開立3聯式發票給丙公司,但當甲公司聽從乙公司要求,直接開發票給丙公司時,即稱為跳開發票,甲公司雖然無漏報營業稅,但已屬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應依查明認定之銷售總額處5%罰鍰;而乙公司則已漏開發票,逃漏營業稅,至於丙公司亦已違反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之規定,亦應依進貨總額處5%罰鍰。

友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網路世界所以迷人,快速且無國界的資訊傳遞是主因。網拍世界的前景無限寬廣,也成為時下實體商店之外,有意創業者的另一種選擇。過去或現在,虛擬商店在國際間都是政府急切希望管理的一種新興事業,包括世界強國美國在內亦不例外。台灣對虛擬商店的課稅中心理念,基本上秉持與實體商店並無不同的原則。

但因網拍一族則可區分成企業與個人兩種,財政部對企業與個人網拍族,也必須採取不同的課稅管理。網拍族涉及的稅捐不少,根據財政部陸續發布有關網拍族的課稅法令,在網路上販售商品或勞務,個人或企業通常要面對的稅捐包括了營業稅、所得稅、房屋稅與地價稅。

友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友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友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2